四、成败只在一念间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柘城县公安局进行了补查,对细节问题进行了说明。由于没有解决主要问题,我进行了二次退卷。二次退卷,就只有一点了,如何确定尸体就是赵振裳?赵振裳没有结婚,没有孩子,父母已去世多年,身份确认只有进行DNA鉴定,但对比鉴定缺乏检材。无奈,柘城县公安局只有开棺提取赵振裳父母的遗骨,先后到公安部、沈阳、重庆等地权威鉴定机构对赵振裳父母的遗骨与尸体进行DNA比对。因赵振裳父母去世时间较长,无法得出赵振裳父母的DNA图谱,鉴定搁浅。我们曾经考虑用赵振裳兄弟姐妹的DNA作检材,经咨询,当时DNA鉴定条件有限,对兄弟姐妹之间DNA对比技术尚不成熟,致使确认尸体身份工作陷入僵局。

转眼时间已到了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负责制,即在检察长领导下,在公诉部门实行的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的检察官办案制度。这是一项重大的检察制度改革,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十分重视,设置复杂的考核程序。经过笔试、口试、实庭观摩、诉辩对抗、案件评查等,最终在两市六县两区的检察机关中选拔了商丘检察史上第一批共16人的主诉检察官(其中三人因特殊贡献免试)。我有幸以第一名的成绩入选,至今仍引为自豪。客观而言,此次选拔的主诉检察官队伍,确实代表了当时商丘公诉最高水平。

以前公诉机关办案程序是承办人负责,处长审核,检察长决定。此种办案制度,弱化了承办人办案能力,分散了办案的责、权、利(荣誉而物质利益),不利于发挥承办人的主观能动性。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推行,有利于改变这一现状。

主诉检察官的权力简单说就是个人可以决定对某个案件结果,起诉或者退查,可以签发起诉书,在某些方面相当于检察长权力。事实上并非如此,仍然受到各种制约。已经习惯了被领导的主诉检察官们,还不习惯、不适应地位的提升,领导们似乎也不习惯权力的下放。随着主诉检察官的增多,批捕部门主办检察官、自侦部门主侦检察官的设置,客观状况发生一定的变化,主诉检察官制度已逐渐褪去光环,黯然失色。

最高检察机关毕竟要推行这一改革,当时的主诉检察官们还是非常珍惜这一荣誉,着实高兴了一阵子。在具体案件中,主诉检察官发挥自己的作用有了制度上的依据。主诉检察官如果坚持自己的意见,签发法律文书后,主管检察长或者检察长不敢轻易改动。

时间推移,赵作海案件并没有新的重大进展,作为办案人员,我面临抉择。

这样一个故意杀人案件,杀人分尸,情节特别恶劣,如果证据确实充分,只有一个结果,--死刑立即执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都没有理由。如果坚持不起诉意见,必然会招致非议。案件这么多证据,公安机关对确认赵振裳的工作已经尽了最大努力,穷尽所有方法。如果不是赵振裳,那么赵振裳哪里去了?怎会无影无踪的消失?不起诉,这个案件怎么办,公安机关会有什么看法?如果起诉,万一错了怎么办?

在平时工作中,我开过这样一个玩笑:如果现在起诉了,万一将来赵振裳回来了,问题就严重了?

可客观现实是,结合目前证据,这个尸体是赵振裳的可能性非常大,周围各村也没有失踪人口的报案信息。如果他真是赵振裳,仅因为失去鉴定条件就坚持不起诉的意见,岂不是放纵了犯罪,目前这么多有罪的证据怎么解释?

这是一个另我非常为难的案件,主诉检察官负责制更让我感到责任重大,左右为难。如果不是主诉检察官,完全可以因能力有限把矛盾上交给领导,现在要求我必须做出决断。

这是考察一个法律人综合素质的时候,需要做出决断,尽管这个决断或者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鉴于案件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性,还是坚持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给处长和主管副检察长汇报后,领导非常支持,决定如果再不能确认尸体就是赵振裳,拒绝收案,由公安机关自行处理。

万没想到,一念之差险些断送自己的命运。一个不经意的谨慎,无意中趟过了雷区。如果当时我将赵作海案件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不会判决无罪,结果仍和现在一样,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在的我,将可能和其他公安干警一样,被推到审判席上,成为被告人,诀别我热爱的法律这个神圣的职业。

如此可怕!

基于各种原因,我于20015月辞职,辞职前有关部门也协调过此案,因我们顶着压力,仍坚持证据不足的意见,案件就此搁置。

五、众说纷纭解真相

  赵作海昭雪后,民众和专家提出很多问题,有关发言人遮遮掩掩。在此,我对提出的异议解释如下:

·     当时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为什么没有调查取证?

赵作海无疑受到了刑讯逼供,这是无可辩驳的事实。那么作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科(当时称批捕科)、公诉处的办案人员,具体地说,就是我,为什么不予查处?

刑讯逼供的现象较多。承认这一事实的存在,是一个法律人应有的良知。我们经常见到报道侦查机关破案文章时使用加大审讯力度”“经过几昼夜的心理战等等。加大审讯力度是什么意思?为什么要加大审讯力度而不从外围寻找证据?这里边是否暗含着刑讯逼供?什么叫几昼夜的心理战,心理战与变相刑讯逼供有何区别?都值得思考!

我曾经参加过某省法学会会议,关于刑讯逼供问题,与会专家学者与公安干警发生争议,火药味特浓。法学专家对刑讯逼供颇为愤青,道:公安干警刑讯逼供时,要想想如果犯罪嫌疑人是自己的兄弟姐妹,作何感想?当时一个省公安厅刑警总队的副队长反唇相讥:如果你的姐妹被拐卖了,犯罪嫌疑人明知被拐卖妇女的去向,就是不说,你作何感想?

刑讯逼供现象多发生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惯犯、累犯、重大恶性犯罪等案件的侦破中。这些案件,如果不采取特殊的审讯方式,你给犯罪嫌疑人一杯茶,一棵烟,和颜悦色,让其作出有罪供述,简直是痴心妄想!也许专家说,宁愿放纵,也不能违法办案,这叫毒树之果,我们不但要砍掉它,更要摒弃果实。这是对的,但当公安干警面对强大的社会压力、治安压力、被害人的压力、领导的压力、新闻媒体的压力,难免采取一些特殊手段。所以,检察机关对刑讯逼供行为往往是睁一眼闭一眼,只要别出事,别出大事,存在一点刑讯逼供行为也就算了。即使出了事,只要侦查机关能够摆平,也不会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一个检察官发现刑讯逼供行为就启动侦查监督程序,查处公安干警刑讯逼供行为,根本不可能。理想和现实是有距离的。

我没有统计过,但我知道,在公诉人岗位上工作了8年,无论是重大刑事案件还是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只要犯罪嫌疑人翻供,绝大部分理由就是被刑讯逼供,你怎么办?你总不能每一个案件都查处吧!

更何况公检法办案人员,特别是县级和地市级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由于经常接触,相互之间已经非常熟悉。公安机关辛辛苦苦侦破了案件,你不但不将案件起诉,反而先查侦查人员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这怎么可能呢?

解决刑讯逼供问题不是没有办法,比如让律师提前介入、看守所与公安机关分离、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等等。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专家们喊的声嘶力竭,律师们奔走呼号,讨论会一个接一个,结果如何?立法者无可奈何、司法者我行我素,律师们逐渐也就变更麻木不仁、习以为常。所以,解决刑讯逼供是一个系统的、综合工程,非一个机构、一部法律、一个制度所能为之。近期内若不现出杜培武、佘祥林、聂树斌、赵作海等重大冤案,改变刑讯逼供现象不知还要等到何时?

我曾经办过一个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都认定了本案存在刑讯逼供,被告人关于故意杀人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结果是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判处了死刑。任何人都没有受到刑事追究,破案者反而立功受奖。

司法实践中,当被告人在法庭上提出被刑讯逼供时,审判人员往往问供述是否属实。如果被告人回答基本属实。审判人员就说属实不就完了,其他问题不要多说。甚至有的审判人员说,他们为什么不打别人,为什么打你呀?当律师提出刑讯逼供时,审判人员也往往说,刑讯逼供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禁止律师发言。这都是不应当正常却再正常不过的事情。

·     公安机关为什么不惜违法获取赵作海的供述?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个别检察院曾经作秀,零口供定案,事实上,没有口供很多案件是行不通的。

司法人员对证据分析、论证、判断能力确实有待提高,侦查意识不高、技能低下、设备落后,远远不适应侦查工作的需要。大量的刑事案件,证据的调取往往是中心开花,即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获取其他证据,尤其是物证。不可否认,这种办法确实存在一定的效果。面对形形色色、品种繁多的刑讯逼供,意志坚强者能有几人?往往会供述犯罪事实,侦查人员以此获取其他证据,轻松破案。也有无法忍受痛苦,胡说八道,造成错案,毕竟这是少数。很多刑事案件,只要是犯罪嫌疑人承认了,一切都好办,否认或者翻供,案件就难办。所以,侦查机关想方设法取得口供,刑讯逼供、诱供、骗供、变相威胁等花样繁多、手段翻新、层出不穷。只要犯罪嫌疑人供述了,侦查人员就万事大吉。由于过于重视口供,反而侦查人员疏于对其他证据的调取,造成重要证据灭失,形成疑难案件。对于重大刑事案件,涉及到判处死刑,审判人员往往更加重视口供,没有口供就不敢判处死刑,有了口供就敢判处死刑,口供就这么重要!

赵作海如果不翻供,死定了!

·     公检法为什么如此配合,将一个无罪之人判刑入狱。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我不是法学专家,我就不明白,公检法之间为什么还要互相配合?这一条早应当修改,分工负责、互相制约是对的。什么叫互相配合?怎么配合?配合还怎么监督、怎么制约?实践中,往往是配合多,制约少,更谈不上监督。往往是涉及到自己部门利益时,才谈到制约。比如,赃款、赃物的移送,就开始相互制约,都要把赃款、赃款留自己上交财政,因为财政能够返还。更何况公检法还要受政法委的领导,佘祥林、赵作海等冤案不都是政法委协调后,公检法配合的结果吗?

·     是否是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低下,导致错案发生。

政法委组织公检法精英们开会,最后拍板起诉,不能说他们业务素质低下。但在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公检法,确实存在业务素质不适用工作需要的情况。首先是司法人员待遇低下,著名民法专家徐国栋先生说无财产即无人格,有点过,但非常有法律意义。司法官待遇如此低下,要他们在利益的诱惑下象孔老夫子一样,不义富且贵,与我如浮云,简直是痴人说梦!饿着肚子搞业务的人,的确不多。其次,司法机关把不住进人关。司法机关虽然待遇低,但地位高,仍然是求职者的香饽饽,有权有钱者能进,无权无钱者难入,其实能进去公检法的人,并不需要这点微薄的工资养家糊口,他们需要的是这身官服显威避难,或者让自己的家人有一个避风港。再次,在升职方面,谁要是说业务好能占到决定因素的50%,你信,反正我是不信。特别经济不发达地区,业务再好,一辈子能混个科室正职就不错了,单位副职只有想想的份。看看坐在单位主席台的,不是空降兵就是官二代、富二代。在司法机关,除作秀外,搞业务研究、学习方面与律师相比,差远了。据说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都快成女子法院了,业务较好的男同志为了经济利益,流失到律师队伍中去。业务素质不高,提高案件质量就变成了天方夜谈。

我说的是一般现象,不是指本案。我说的是过去,不是现在,希望不要对号入座。

·     赵作海被超期羁押,为什么不释放?

一位记者采访我时问,既然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什么不释放?

对于实务人员来说,这个问题十分天真。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次退查仍达不到起诉条件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取保侯审。看似简单的问题,其实非常复杂,释放赵作海简直是不可能的事。中国超期羁押非常普遍,比比皆是,既有立法问题,也有执法问题。你见过因超期羁押而受到刑事追究的吗?反正我没有见过。原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2003722日说:超期羁押属于违法羁押,本质上就是非法拘禁,是侵犯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损害法律尊严和公安司法机关声誉的违法行为,是没有严格执法、执法不公的表现。超期羁押的背后有时还存在着职务犯罪问题。此言一出,着实吓了公安一跳,结果不过如此。按照法律规定,公检法都有释放的权力,但谁都不会这样去做,超期羁押仍是家常便饭。至今我还没有见过一起因超期羁押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对赵作海刑讯逼供的干警被逮捕,至今尚未宣判,不也正在被超期羁押吗?

赵作海才超期羁押三年,不算长。我承办的贾然基故意杀人案件,羁押了十年。199198日被逮捕,执行死刑是2001年。试想,一个人在十几个平米房间里,一呆就是十年,什么概念!1998年我作为审查起诉人员被领导安排处理积案,亲自进行侦查、审讯(可没有刑讯逼供哦)贾然基。工夫不负有心人,终于发现案件漏洞,找到了隐藏7年的杀人凶器。七年还能找到杀人凶器,公安机关没有想到,审查起诉人员还能有如此的侦查技能。为此,我还立功三等功一次。凭心而论,这个案件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重大刑事案件,除非出现象佘祥林、赵作海案件被害人死而复生的情形,否则一般不会放人。1997《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在基层司法人员的脑海中还没有普及。人犯羁押了那么长时间,侦查机关调查了这么多证据,怎么释放?你个人是不是有什么问题?是不是收受的贿赂?无罪释放涉及到一系列问题,被害方上访、国家赔偿、错案追究、司法机关形象等等。

·     商丘市政法委是罪魁祸首吗?

在赵作海案件中,最受责难的,第一个是柘城县公安局,第二个就是商丘市政法委。是政法委协调出留有余地的判决,酿成错案。尤其是时任商丘市政法委书记王师灿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我平时都不问案件,我不是学法律的,我学煤矿和矿山机电。似乎更令人愤恨,学煤矿和矿山机电的人当政法委书记,不是占着茅坑不拉屎吗?其实不然。商丘市政法委协调一个超期羁押三年多的案件有什么过错呢?如果有过错,是司法程序设置问题。至于煤矿专业的做政法委书记,也不能过于苟求,全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政法委等单位的一把手,扒扒捡捡,有多少是学法律的出身?不都是外行领导内行吗?

谁任政法委书记,结果都一样,这是体制使然。政法委协调案件,特别是重大案件,参加者是政法委员会的成员。该委员会的组成,也都是公检法主管刑事业务领导和业务精英。讨论发言时,政法委书记不可能先发言直接拍板定案。一定是参加会议的人员先发言,最后书记决定。试想,赵作海案件协调会召开时,如果与会人员大部分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两个基本(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王师灿不懂法律,他敢拍板起诉吗?

我不是为政法委和政法委书记开脱,我也与王师灿没有任何关系。他若认识我,说不定我也不会辞职了,呵呵。我只是想说明,真正使赵作海受害的,是体制,是司法体制,他不是一个人。像鲁迅小说《祝福》的祥林嫂,虽然死了,却不知道凶手是谁?

·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该受到处罚吗?

案发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庭长、参与此案的审委会委员,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处分。他们有点冤!无论谁审理此案,结果都一样。政法委已经定案了,留有余地的判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都必须在20日内将此案起诉,法院还有发言的权利吗?谁办案结果都一样,正如公诉人郑磊说的一样,除非你辞职!

贺卫方先生在评价黄金高案件、李庄案件主办法官,批评他们:公平无法实现时,你们至少还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他们能沉默吗?他们要工作、要生活、要吃饭、要养家糊口,让他们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有点难。

我对贺卫方这样的战士佩服的五体投地,中国确实缺乏这样的战士。如果中国法律人都象贺卫方那样,别说都像,能有一千个贺卫方,唉哟,美国人民不得吓个半死,向中国年年纳贡、岁岁来朝、俯首称臣。奥巴马那小子也不会那么猖狂、到处指手划脚,一付人权祖师爷的派头。小奥还不得一天三声胡爷爷,孙子似的小心伺候着。上帝不叫咱这样欺负人,贺卫方只能有一个。

  赵作海冤枉了十一年,与之相比,司法官受点处分又算得了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