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争风吃醋惹祸根
1998年,某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内勤交给我几本卷宗--赵作海故意杀人案件。
地市级检察院公诉处受理的刑事案件,主要是俗称可能判处“三大刑”(即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案件。我们经常办理大案、要案,对于故意杀人案件,并不感到惊奇。
公安机关报送的案情十分简单:1997年10月31日22时许,赵作海在同村村民杜小花(化名)家,被同村村民赵振裳用刀砍中头部。赵作海跑回家中,赵振裳追赶至赵作海家门口,赵作海返身与赵振裳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赵作海将刀夺下,刺中赵振裳胸部,致其死亡。后赵作海为掩盖罪行,将赵振裳尸体头部、四肢肢解,将其身体的胸部部分投入本村一机井内,其他部分烧掉。
通过阅卷,认定本案的证据有:
1. 被告人赵作海九次有罪供述。赵作海九次供述综合说明其作案过程是:
“我与本村村民杜小花存在不正当关系。1997年10月31日晚上,我又到她家中,发生关系后已经熄灯,并没有入睡。大约到夜里十一、二点左右,我听见堂门被人推开了。那人走到床前,划着火柴。我看见是赵振裳,手里拿着一把刀,向我连砍几刀。我用手挡着,我的头上胳膊上都被刀砍伤了。赵振裳砍我后,就跑出堂屋门。我赶紧起身穿上衣服,出来后赵振裳就在后边追我。我跑到我家门口,赵振裳追上来。我看跑不掉了,就回身与其撕打。在撕打的过程中,我用我随身带的刀子刺中赵振裳的腹部或者是胸部,将赵振裳杀死。我当时浑身是血,回到家后,我爱人看到我身上都是血,问我咋回事?我说:“你别问了,对不住你,丢人!”我爱人也没有再问,想让我去医院,我说没事。我身上都是血,没有睡床上。院内有一个烟叶炕(农村烘烤烟叶的低层建筑),我就拿着被子睡在烟叶炕里。当夜,我把赵振裳拉到院子里,想把他的尸体解开,扔出去。我就用刀子把赵振裳头部、胳膊、大腿割开,我找到我爱人为了装粮食用盛化肥袋子缝制一个大袋子,把赵振裳的身子装进去,用我家的架子车拉到村子外边扔到机井里。我怕人将来发现,又在村外找到打场用的石磙,推到架子车上,投到机井里。回来后又把赵振裳的四肢和头烧掉。因为院内有血,我又用点土把它盖好。第二天,我让我爱人到村诊所拿点药。我把赵振裳的衣服放到了烟叶炕里,后来烧掉了。
2、杜小花证言:承认与赵作海、赵振裳均存在不正当关系,同时证明那天晚上赵作海在我家中,我们发生关系后,大约到晚上十一、二点,还没有休息,已经熄灯了。这时我听见堂屋门被跺开,有人进来了。那个人走到床前划着火柴,我看到是赵振裳,他拿着刀,就往赵作海头上砍,砍后就跑了。赵作海穿上衣服出去撵。以后发生的事,我就不知道了。后来的几天,我没有见过赵作海,我也没有问过。但从那天起,我再也没有见过赵振裳。我也没有问过赵作海赵振裳为什么不见了。
3、赵作海妻子赵晓起证明:1997年冬天的一天晚上十一、二点,我都睡了。赵作海回家后,我见到他满身是血,就问是怎么回事,他不说原因,只是说你别问了,丢人。当天晚上他就自己睡烟叶炕里边了。第二天我到村诊所给他拿的药,他自己包扎的。后来,我发现我家我缝装粮食用的化肥袋子不见了。同时证明那几天,赵振裳不知道为什么不见了。
4、赵作海的哥哥及其他村民证明赵作海在当时那个时间里头上有伤。
5、赵振裳的侄子赵作印证明赵振裳失踪的时间,失踪时发现赵振裳家里比较乱,好象被盗了。同时证明怀疑是赵作海杀的,并且曾经向柘城县公安局老王集派出所报案。柘城县公安局因为没有发现尸体,也没有立案。
6、诊所医生证明赵作海的妻子确实在那个时间给赵作海拿过药。
7、其他村民证明村里传言赵作海、赵振裳与杜小花均存在不正当关系。
8、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其他证据。
9、法医关于尸体高度腐败,无法作出有价值鉴定的说明。
10、赵晓起辩认笔录,通过辩认包尸体的化肥袋子,认定这个袋子就是俺家的,而且还是我缝的,其中的针角是我用黑线缝的。
通过阅卷可以认定,下列证据证明赵作海存在重大杀人嫌疑:
1. 赵作海曾经作过九次有罪供述,而且第一次有罪供述是在1998年5月9日晚上,被柘城县公安局控制一夜后承认杀人的事实。一般而言,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作出有罪供述,客观性较大。
2. 赵作海确实与杜小花存在不正当关系,不排除因争风吃醋而产生杀人动机。
3. 赵振裳确实是在二人撕打当天晚上失踪,这是事实不会巧合。如果尸体不是赵振裳,那么赵振裳哪里去了?
4. 赵作海在赵振裳失踪时头部和身上有受伤的事实。这一事实不但有赵作海供述,还有其妻子、孩子、村民等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5. 赵晓起通过辩认包尸体的化肥袋子,认定这个袋子就是她家的,而且还是本人缝的,该细节印证了赵作海杀人后毁灭证据的事实。
根据现有证据,基本可以确认赵作海是故意杀人重大嫌疑犯。